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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知】关于开展2018年度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8-03-19 浏览量:1366
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沈阳市委 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>的通知》(沈委发〔2017〕27号)精神,依照《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沈经信发〔2018〕19号),市经信委将开展2018年度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工作。现将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要求通知如下。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个人条件

1.申报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,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,且担任领导职务2年(含)以上。

2.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。

3.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(含技术入股),或为企业最大股东。

(二)企业条件

1.守法经营,依法纳税,信诺履约。

2.企业家在任期间,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、质量、安全事故和失信、劳资冲突事件。

3.主营业务为沈阳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,重点领域是高端数控机床、机器人、新能源汽车、航空装备、IC装备、生物制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、新材料产业、生产性服务业等。

4.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,或当年前三个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,有较强的成长性、管理规范、创新能力强,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。

5.企业被认定为市级(含)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。

6.近2年内研发的新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。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,有良好的市场前景,具备规模生产、实现产业化的条件。

7.未来1-2年,企业有明晰的新产品研发计划。

二、申报程序

1.申报材料要求:

(1)申报人填报《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书》(见附件1: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书),统一用A4纸打印,一式三份胶装成册,封面盖章,并加盖骑缝章。同时,形成一份电子版(PDF格式)。

(2)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汇总表(见附件2:申报汇总表)。

(3)申报人将申报书电子版和纸质版、申报汇总表电子版上报至区县经信主管部门,由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汇总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

2.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:2018年4月15日。

3.联系方式:

联系人:尤旭妍

电话:83708605

邮箱:youxuyan@only-china.com

4.注意事项:

请申报人尽量提前申报。

附件1: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书

附件2:申报汇总表

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
2018年3月12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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