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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第四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(含培育)申报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9-10-09 浏览量:4433

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(含培育)申报条件 

    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修订《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 号)第三章 第十一条规定,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 

(一)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; 

(二)企业通过自主研发、受让、受赠、并购等方式,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(服务)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; 

(三)对企业主要产品(服务)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 

(四)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%; 

(五)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(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,下同)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 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: 

  1.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,000 万元(含)的企业,比 例不低于 5%;

   2.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,000 万元至 2 亿元(含)的企 业,比例不低于 4%; 

  3.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,比例不低于 3%。 其中,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%; 

(六)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%; 

(七)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; 

(八)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 

     经专家评审,企业的知识产权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、组 织管理水平、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分 70 分以上(不 含 70 分),且通过国家审定的,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 

     经专家评审,企业的知识产权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、组 织管理水平、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分 50-70 分(不 含 50 分,含 70 分),且经公示无异议的,纳入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库。 

     企业曾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已取消资格的,从取消资 格当年起计算,3 年内不得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。

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(含培育)申报程序 

           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发布的《关于组织开展 2019 年度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辽科办发〔2019〕19 号)要求,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如下: 

( 一 ) 企 业 登 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(http://www.innocom.gov.cn)注册登记(注册过的无需重 新注册)。 

(二)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》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,由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 发费用、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等进行审计或鉴证,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。 (三)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关认定申请材料,并按顺序(见 附件 3)编制目录、装订成册(目录应有页码范围,建议不同 部分之间插入彩色隔页纸)。 

(四)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、附件 上传(清单见附件 5)、打印(生成 PDF 文件)和提交工作, 书面认定申请材料要求以 PDF 文件首页做封面,书脊处由上 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(一级领域)及企业名称,胶版装订 一式三份(须装订一份正本,并保证正副本材料与网上填报 材料的一致性),其中两份(含正本)上报所在区、县(市) 科技局,企业自留一份副本。 

(五)对于涉密企业,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,应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,申报前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,确 保认定申请材料不涉密。涉密企业需提供认定申请材料不涉 密承诺书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,加盖企业公章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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